中国自然资源物权的类型化研究
目次
一、中国自然资源物权的先天不足与类型化研究的理论价值
二、“非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物权
三、“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物权
一、中国自然资源物权的先天不足与类型化研究的理论价值
尽管在产生和形成的初期,自然资源法从表现形态上经历了最初的特别物权法时期,[1]但在后来自然资源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建构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存在有明显的分歧,有关的法律实践中也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决定于三方面的主要原因:首先,就自然资源自身而言,其赋存形态的不确定性及自身的不可衡量性,决定了自然资源在根本上无法满足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中对物的特定化要求;其次,就对自然资源的社会定位而言,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自然资源也经历了“自然物一私有财产一社会资源”的不同社会定位,[2]以社会资源的定位为前提,围绕自然资源的权利构建难免与人们观念中固有的物权的私的属性相冲突;最后,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经历了近四十年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强调从管理的角度而非交易的途径去配置社会资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然资源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而难以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自然资源物权、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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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205;J905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三期S3090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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