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义务的历史及其意义
目次
一、保护义务的萌芽:罗马法中的诚信义务与中世纪法中的默示义务
二、保护义务的产生与发展:法国法与德国法中的保护义务
三、保护义务的继受:日本法与中国法中的保护义务
四、保护义务历史的启示意义
自从民法判例学说创设保护义务以来,一方面是人们高度称赞法官适用保护义务在保护社会弱者方面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却是学者对法官创设的保护义务持续不断的质疑和批评.而这些赞扬和批评总是围绕着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展开.正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存在激烈的争论,人们对保护义务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才有了截然不同的认识,并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及裁判的结果.笔者认为,围绕保护义务产生的各种纷争主要应该归因于传统民法理论和立法严格区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体系思想.近代以来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础构建体系,在此体系中,合同法与侵权法严格区分.合同法的基本任务是划定私法自治的范围,对合同自由容许范围内的合同,赋予其诉请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协助合同当事人获得履行利益,达到合同目的.
保护义务、合同法、严格区分、民法理论、法律性质、构建体系、侵权法、合同当事人、思想基础、私法自治、司法实践、容许范围、批评、默示义务、履行利益、理性主义、合同自由、法官、诚信义务、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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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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