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及其借鉴
目次
一、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立法概述
二、监督义务人的认定
三、被监督人(Der Aufsichtsbedürftige)的认定
四、监督义务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五、监督义务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监督义务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责任的承担
七、德国法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立法概述
(一)德国民法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确立
在罗马法上,并不存在父母对子女的监督义务.家父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是因为家父有过错地违反了监督义务,而是因为他是家庭财产的唯一所有人.[1]而在日耳曼普通法上,如果家长教育不足或监督不力,那么,家长就要对子女造成的损害负责.不过,对加害人的父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要对加害人的父亲疏于监督承担举证责任.
德国、监督义务、义务人、责任制度、安全义务、子女、交往、加害人、赔偿请求权、监护人责任、制度完善、损害、侵权行为、立法、举证责任、教育不足、监督不力、家庭财产、家长、构成要件
7
D92;DF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