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及其借鉴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及其借鉴

引用
目次 一、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立法概述 二、监督义务人的认定 三、被监督人(Der Aufsichtsbedürftige)的认定 四、监督义务人的交往安全义务 五、监督义务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监督义务人违反交往安全义务责任的承担 七、德国法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法监督义务人责任立法概述 (一)德国民法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确立 在罗马法上,并不存在父母对子女的监督义务.家父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是因为家父有过错地违反了监督义务,而是因为他是家庭财产的唯一所有人.[1]而在日耳曼普通法上,如果家长教育不足或监督不力,那么,家长就要对子女造成的损害负责.不过,对加害人的父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要对加害人的父亲疏于监督承担举证责任.

德国、监督义务、义务人、责任制度、安全义务、子女、交往、加害人、赔偿请求权、监护人责任、制度完善、损害、侵权行为、立法、举证责任、教育不足、监督不力、家庭财产、家长、构成要件

7

D92;DF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59-8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私法研究

7

2009,7(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