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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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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比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现行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三、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 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是对基于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相关规则的泛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作了基本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责任、作为责任分担双方责任形态的与有过失和作为损害赔偿规则的过失相抵等均属于受害人过错制度,[1]但这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体系上难以协调,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必须予以理顺.本文力求通过理论上的全面梳理,构建契合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侵权法理论、受害人过错、制度、侵权责任构成、民法通则、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责任形态、责任分担、与有过失、损害赔偿、司法实践、起草过程、民事责任、抗辩事由、基本理论、过失相抵、规则、侵害人、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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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0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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