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不安履行规范模式之比较
目次
一、问题之提出
二、预期不安履行主要规范模式之考察
三、预期不安履行之规范模式之比较
四、《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缺陷及修正方案
一、问题之提出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必须经由履行才能获得正常的实现.而债之履行,因其受制于特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的变化,因而具有很大的易变性、不确定性.
规范模式、当事人、修正方案、履行能力、合同法、法律关系、不确定性、易变性、缺陷、目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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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U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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