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3.05.006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逻辑与规则
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立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旨在通过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从而实现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但现行立法存在着基础性制度的疏漏问题.从理论逻辑来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旨在从商业利用中释放公共价值.因此,创新性的法律模式、法律规则应与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相调适,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必将其作为资产来对待,从而激励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公共数据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在公共数据价值创造中,开放主体自身承担的数据治理责任、商业化利用的机会公平、主管部门与商业利用主体、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形成了公私合作关系成为核心的法律规则.而在公共数据价值分配规则体系中,基于社会公众是公共数据的形成主体和数据主体,商业利用主体应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与自有数据开放义务.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共创、价值分配
38
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112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