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3.03.011
不动产抵押涤除权:法国法的经验与启示
涤除制度起源于法国,旨在抵押物流转后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债权时,涤除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抵押物难以流转.在涤除程序中,如果可以保障抵押物以市场价格转让,则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此,法国法一方面规定涤除金额为受让人受让价金(或者无偿受让人的提议价格);另一方面,抵押权人认为涤除金额不足的,可以启动公开拍卖程序.实践中,涤除的适用率很低,但这并不能否认其制度价值,因为涤除权的预防功能大于它的实际价值.在实务中,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制度成本更为低廉的"协议涤除",即在公证人的协助下抵押债权人放弃涤除,接受价金物上代位.立法者吸收实务经验,于2006年将"协议涤除"纳入民法典,并规定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适用传统涤除程序.涤除与"协议涤除"相配合,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了物尽其用.我国《民法典》承认抵押物的自由流转,未赋予抵押物受让人涤除权,《民法典》相关制度不能完整、高效地代替涤除制度的功能.
抵押权、追及效力、涤除权、协议涤除、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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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1(国际法)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FJ2021B058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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