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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3.02.003

公共承运人理论与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正当性——美国公共承运人判例变迁的考察报告

引用
公共承运人理论起源于英国,要求马车夫、摆渡人等私人主体承担为公众提供无歧视服务的义务,其正当性在于对价、垄断和公共利益三要素组成的动态体系.基于这一普通法传统,美国的铁路公司、电报电话公司等均由判例和制定法界定为公共承运人.但在适用于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接入等领域时,却存在着司法的分歧与政策的反复.能否对互联网平台进行规制并施加无歧视服务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台的公共承运人属性.美国法院对社交媒体平台相关立法合宪性的裁判结论表明,公共承运人理论可以是论证平台规制正当性的一种选择.

公共承运人、互联网平台、规制正当性

38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20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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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1/D

38

202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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