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3.01.006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框架构想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已被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然而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究竟如何厘定尚待深入探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进行,而不宜采取混同立法模式.消费者个人破产应当被统一纳入个人破产法加以调整,同时体现出某些特殊规则.司法程序以外的替代性破产程序与司法型破产程序应当通过统一立法加以一体化调整.在价值取向上,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既不宜采取绝对的债权人保护本位的立法原则也应避免绝对的债务人保护本位的立法倾向,而应走一条相融相合、持平折中的平衡发展道路.同时,应当根据数额性、诚信性、营业性和争议性等因素将个人破产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型加以调整.
个人破产立法、消费者破产、司法型破产、自愿型破产、普通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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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30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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