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2.06.005
论刑事诉讼中网络信息业者的数据提供义务
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案外人设置了一系列协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规则和权利保障机制.数字时代的犯罪治理呈现出公私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趋势,集中体现为网络信息业者等私主体提供数据以协助刑事司法活动的义务的强化和扩张.这种义务的扩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刑事诉讼的案外人协助义务框架,并形成了传统规则适用的两项主要困境:一是义务强度与义务能力的失衡,二是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的失衡.应对上述困境一方面需要回归刑事诉讼案外人协助义务的本质,维持义务设定的补充性、附带性和差异性,另一方面则需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实质性要求,理顺公权力运行的外在方式与内在实质之间的关系,同时维持权利底线,避免权利保障机制的虚化,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数字时代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模式下网络信息业者提供数据义务的合理边界.
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数据提供义务、案外人协助义务、实质正当程序
37
DF73(诉讼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21DTR016
2022-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