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2.01.010
纠结的"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述评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写明了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但就文义解释而言,该规定一方面未能化解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另一方面刻意回避了阅卷权下的"复制"权能;由于加设了限制条件,也可能造成在普通刑事侦查案件及监察委负责调查的案件中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困难.鉴于同步录音录像于当下兼及证明过程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证据地位,应扩大适用范围,保证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开放多种方式的律师调阅途径,为转变侦查方式、规范办案行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更多可能的空间.
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阅卷权、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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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5(诉讼法)
202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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