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6.007
有限公司出质股权的度量衡:股东出资额,抑或股权比例
从法律性质看,出质股权是股权,而非物权.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出质股权指向会计恒等式中的股东权益.从持股比例的度量功能看,质权人原则上依持股的类别和比例行使股权质权.股东出资额并非股权质押的最高担保责任限额.公司登记机关将出质股权数额登记为出质股东出资额存在诸多历史成因.股权质押登记格式文本的设计失灵主要源于《公司法》制度设计盲区.鉴于现行股权质押登记模版中的"出质股权的数额"易滋歧义,建议《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质押的核心登记信息:出质股东姓名(名称);目标公司名称;出质股权对应的股权类别和持股比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出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其在注册资本总额中的比例;出质股东和其他股东各自实缴的出资额.为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债权人对出质股权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议公司登记簿和企信网实现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实时共享、互联互通和无缝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即使在《公司法》修改之前,被记载为"出质股权的数额"的股东出资额也仅应被解释为计算出质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股权比例的重要参数之一.出质股权的最佳度量衡是股权类别和持股比例,舍此无他.
股东权益;出质股权;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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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市场主体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0K20086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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