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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6.006

我国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认定 ——以金融法与民商法的二维区分为视角

引用
近期,加密货币价格的大起大落引起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如何防范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不仅成为监管的首要宗旨,也成为司法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密货币治理天然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只注重私法中的财产属性,无法关照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及各方权益;而过于重视以"公共利益"形式出现的金融秩序,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与财产权丧失有效的法律保护,这在司法裁判中频繁出现的加密货币合同效力及其可兑换性问题上体现得尤为充分.在司法裁判中,区分民商法与金融法两个维度,更有利于厘清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当私主体的风险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应从民商法的角度,肯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而当私主体交易的风险可能向金融市场传递时,则应当从金融法的角度,认定其为金融商品或货币资产属性,否认交易的有效性并限制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可兑换性.其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的数额和频率、交易对象的特定性是判断金融风险是否传导的界分标准.

加密货币;财产属性;民商法;金融法;公共利益

36

DF438.5(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与监管法制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数据风管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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