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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6.005

数字货币和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法律、金融与技术的跨学科考察

引用
数字货币按照发行信用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前者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化形态的法定货币,后者是以私人信用为支持的数字化代币.央行数字货币与央行发行的纸币、硬币具有同等法定清偿地位,在法律和监管属性上也相同.可转换性是触发虚拟货币三大金融属性(投资、货币和价值转移)的前提,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仅限于可转换式虚拟货币,也即可以与法定货币、其他虚拟货币进行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相反,不可转换的虚拟货币,仅是特定封闭空间中可以用于交换使用价值的商品.是否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仅是技术特征,并非监管本质.应当从发行、支付和清算结算等维度具体判定数字货币的非中心化程度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比特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可转换性

36

DF438.5(经济法、财政法)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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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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