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6.003
刑事合规的制度史考察:以美国法为切入点
以系列反垄断、反腐败、反内幕交易以及国防工业舞弊案为契机,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逐步刑事化.《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对于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推进了刑事合规的全球化.区别于美国法,意大利的实体刑法中,企业合规可以排除企业责任;法国法则通过赋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及暂缓起诉制度激励企业合规;不存在单位犯罪制度的德国则以个人责任为中心,建构起了独特的刑事合规制度类型.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制度梳理可以得出三点启示:第一,至少在立法层面,美国并非刑事合规制度的发源地,其只不过是通过全球影响力唤醒了企业的合规意识;第二,刑事合规制度的研究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展开;第三,无论在单位犯罪的制度语境,还是在不承认单位犯罪的制度语境,个人责任对于推动企业合规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合规;类型化;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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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CFX039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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