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4.007
法律自主性的境遇
自20世纪以来,法律不确定性的魔咒就一直游荡在西方法学界.这种基调的法学研究,通过言说现实的复杂性,瓦解法律的客观性、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而达到消解法律自主性或法治可能性之效果,故而其也被主流法学家称为反基础法学.此种研究虽然对促进法学进步、改善形式法治有积极作用,然而对未经历过严格法治熏陶的中国来说,则可能衍生错位效应.中国法理学缺乏关于法律、法治、法理等理念的基础研究,虽然立法者设置了法律规范体系,但没有倡导法律自主性,反而不断重复基于整体主义的情、理、法结合等.法律自主性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方法性理念,对建构法治话语体系、法治思维方式以及指引法律方法运用等均有积极意义.
法律自主性、法律独立性、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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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034
2021-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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