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的体系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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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4.006

财产法的体系演进

引用
国内学者通常将财产与财产权当作同义语使用,这种用法本身是不符合法理的.财产之上并不当然成立财产权,财产与财产权不分的根源,在于法益概念被遗忘所导致的"唯权利论".历史考察表明,物权与债权只是财产的一部分,"物/债"二分注定是一个阶段性的认识成就,其实质是法律效力的"绝对/相对"二分.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按其内容可分为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两类.按义务人的范围与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将财产法益分为绝对财产权、相对财产权和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三类.财产法的称谓可以整合绝对财产权、相对财产权和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的保护体系,兼顾稳定性与开放性.

财产权、法益、绝对财产权、相对财产权、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法益

36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219

2021-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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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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