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4.005
肖像权的特质与规则表达
肖像权作为一种实证权利,并非天然地属于人格权范畴,其规范内涵于各国的司法裁判中不断扩张,最终形成现代面貌,被纳入我国人格权保护体系.肖像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兼具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民法典》遵从大陆法系传统理念,秉持"一元化"的保护立场.防御权能为人格权的消极权能,当肖像权受到他人侵害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得利剥夺作为一种损害赔偿方式,兼具预防与惩罚功能.肖像使用者于合理使用情形下利用的并非他人肖像中的经济利益,因而不需要支付报酬.使用权能为肖像权的积极权能,《民法典》针对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与解除制定了特别规范,对第1021条应当作目的性限缩,即仅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时才适用有利于解释规则.肖像权合同解除规范中"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基于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作综合考量.
《民法典》、肖像权、得利返还、有利解释、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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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05
2021-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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