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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3.011

论意思表示规则视域下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引用
以意思表示规则为解析工具,是为了提供一种在民商合一立法体系下实现民商区分的理解思路,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原则上无效.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意思形成机制与自然人不同,不能用简单的合同思维来看待此问题.公司意志的形成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不能是单边性的交易安全,而应当是在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的诚实信用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司的独立人格应当得到尊重,这样的尊重表现在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尊重其意思形成的团体性、程序性.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意思表示、团体性

36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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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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