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3.010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与废 ——比较法视野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改革
在我国《公司法》进行结构性修改之际,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标准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废的重思甚有必要.公司类型的区分标准应以满足实践中的差异化需求为导向.而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其内在特征,以封闭性为其外在特征.在修改《公司法》时,应以股份可否自由转让作为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确切标准,重新划定两类公司范围,并以此为基础,为不同类型公司提供差异化的制度配套.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公司法》修改、立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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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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