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9502.2021.03.008

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

引用
在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背景下,控制股东行为规制与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现有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规制,存在供给不足之缺陷,应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进行弥补.美国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演进路径,经历了从信义义务的内涵解释到标准认定的个案审查过程,从关注形式审查到偏向实质公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往往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审查依据,但该条将股东责任限缩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标准,无论是股东义务范围界定或是审查标准选用,均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应设定合理的实体裁判尺度,正确对待控制股东控制权,厘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实质公平规则,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审查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公平,以实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根本目的,完成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行为认定的司法续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公司治理、实质公平、公司法改革

36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202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2-11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