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3.003
能动司法与网络平台公开数据法律制度的型塑 ——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司法机关提出了"公开数据"的概念."公开数据"本质上仍然是私人控制和管理下的数据,不同于我国数据开放实践中的具有公共控制和管理意义的公共数据;"公开数据"的公开,具有私人公开的性质,不同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数据的开放;"公开数据"负担了容忍他人合法收集和利用的义务,但却是具有特定的限度的,这种被容忍的他人的合法收集和利用,不同于公物法上公众用物所负担的不特定公众的自由使用.在该案中,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类型化,以及对企业数据构成的类型化分析,推进了对企业数据的整体性认识,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解决企业数据的归属与保护.
企业数据、公开数据、非公开数据、公共数据、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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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人权研究会部级研究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与人权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重点课题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重点研究课题数据权利的体系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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