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2.008
中国慈善信托组织形态化研究
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说明责任机制的阙漏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为了保障慈善组织的透明度,需要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由于慈善组织的形态不同,其治理机制也不同.在中国,因《民法典》《信托法》《慈善法》等立法对慈善信托的组织形态化的规定阙如,使慈善信托游离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未能发挥慈善信托组织形态化之优势.从慈善信托组织形态的法律构造来看,其独特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具有解决信托模式难以解决的信托登记制度、税收优惠和慈善公募等问题的优势.透过慈善信托组织形态化的研究,期望弥补我国慈善信托立法和制度的阙漏,发挥慈善信托组织形态化的功用.
慈善信托、组织形态化、法律构造、治理结构、制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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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91.3(行政法)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金"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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