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2.004
《民法典》时代股东主体制度的革新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民事主体,并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但《公司法》仅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实践中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修订中,在民法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股东主体资格,同时也应当明确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在股东主体多样化的前提下,《公司法》修订时应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多种民事主体形态设计股东相关规则.
《民法典》、《公司法》修改、股东主体资格、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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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公司法体系化方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BFX120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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