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2.002
越权交易效力规则的公司法体系性表达
《民法典》第61条、第170条、第172条关于公司越权交易效力的规定尚存在效力状态设计不科学、善意判断标准的缺失、公司章程登记特殊效力规则的缺失、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区分偏离社会实践、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诸多不足,应借助公司法再次修订的机会通过特别法予以补正.应坚持法律解释适用的体系观并回归利益衡量的路径,聚焦越权交易效力判断中相对人利益与诚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实质关系,关照公司法诚信的原理,通过引入相对人善意判断中是否知道行为人背离诚信的标准来破解公司越权交易效力规则在适用中的各种难题,在公司法中体系性地供给公司越权交易中的效果规则、相对人善意判断的诚信标准规则、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机关限制效力规则以及公司登记效力规则,以确保制度本身与社会实践的高契合度并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
《民法典》、公司越权交易效力规则、诚信标准、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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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202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习惯法源规范的实施"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0zdfx06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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