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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1.012

《民法典》视野下借名登记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引用
随着各大城市陆续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借名买车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也引发了出名人是否需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的立场并不一致.借名买车行为既不同于机动车租赁、借用行为,也不同于机动车挂靠行为,不宜依据机动车租赁、借用以及机动车挂靠的规则认定出名人的责任.在借名买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出名人对机动车既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享有运行支配,原则上不宜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出名人的行为开启了机动车的危险源,则其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借名买车、机动车挂靠、运行利益、运行支配

36

DF529(民法)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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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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