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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1.011

论《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体系与解释标准

引用
《民法典》在形式上整合了我国之前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当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现行法秩序下形成了由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定加特别规定构成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与《民法典》科学性、体系性目的相一致,对于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应围绕立法者明确表达出来的承认但合理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立场,明确《民法典》和特别法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生态环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则之间的规范关系,并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方面展开,进一步合理化惩罚性赔偿责任得以适用的限制条件,落实立法者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营商环境、故意、实际损害

36

DF521(民法)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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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6

202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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