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1.006
《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
《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仍坚守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立场,第505条还残留法人经营范围决定缔约能力的影子.这意味着编纂者未能全面总结和吸收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成果,顺应私法现代化的世界趋势,在法人越权规范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权原则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根据法人的性质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性法人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而对营利性法人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彻底废除超越原则.在营利性法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法人自治规范或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须保持安定性,关于越权原则的立法缺憾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权宜之计是司法解释应限制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适用范围,拓展交易安全的领域.
法人、非法人组织、越权相对无效、越权原则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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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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