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1.002
《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制定
如何认识和处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评价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如何为确保《民法典》实施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如何适应《民法典》时代的需求对司法解释进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受到法学理论界的关注研究,而且也是司法实务界配合《民法典》编纂、贯彻实施《民法典》中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编纂作出的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价值理念、体例结构、创新制度和新增条款四个方面;为确保《民法典》实施开展的司法解释清理,按照直接废止、废旧立新、简单修改、保留适用等四种情形分别处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按三个层次进行体系建构:第一层次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第二层次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层次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第一层次首先推出的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同时严格溯及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面临观念转变、功能定位优化、制定实施机制创新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司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破除司法解释体系化思维,辩证理解司法解释的对象范围,客观认识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不同功效,加强对司法解释制定、实施的监督,完善司法解释效果评估和常态化清理机制.
《民法典》、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清理、司法解释制定
36
DF5.5(民法)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