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0.06.006
对人工智能的科学判断与刑法的理性应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围绕人工智能科技法治的研究基础是对人工智能的科学认识和判断.强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研究强人工智能的刑法挑战问题固然必要,但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研究的重点应聚焦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安全保障与刑法应对问题.面对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刑法应坚守二次调整法的属性,紧密围绕人工智能产业的核心要素进行保护与规制.人工智能的研发与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制定行业安全标准是进行刑事追责的前提.人工智能相关权益应纳入法益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人工智能的滥用,可构成普通刑事犯罪,亦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科技法治、人工智能、风险控制、刑法规制、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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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安全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9年度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反恐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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