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0.06.004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性质和行使规范 ——《民法典》第1037条的解释论展开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还需要满足特别要件——违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是存在于特定处理关系中针对信息处理者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具有绝对性,信息处理者在部分情形下可以拒绝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但需要论证其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公共利益及信息处理者自身合法利益等利益间的衡量中占优势.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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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本文系202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医疗数据中的人格权益保护——基于上海地区患者医疗数据保护现状的社会实践调研"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0-4-041
202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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