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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0.05.005

注册制背景下欺诈发行的罪与罚

引用
在新《证券法》全面提高证券欺诈违法成本的背景下,提高欺诈发行法定刑的刑法修订已经呼之欲出.欺诈发行的侵害法益具有"复合性",刑事责任是对欺诈发行"零容忍"的后盾力量,从而完善证券市场的"立体追责体系"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欺诈发行的前提条件,通过了解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区别,理解"理性投资人"标准,理解"欺诈"的内涵和构成条件.由于发行注册制放宽了发行前端准入条件,更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欺诈发行的认定形式重于实质,发行阶段实施了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即构成"欺诈",发行人的财力状况良好不能否定"欺诈发行"的构成.

信息披露、发行注册制、欺诈发行

35

DF639(刑法)

本文系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BFX057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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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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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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