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分类立法的缺陷及修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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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0.02.004

传染病分类立法的缺陷及修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中心

引用
2019年底某市开始出现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2020年1月疫情爆发、扩散、蔓延,全国各地的确诊人数、疑似病例、死亡人数迅速增加.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第3条属于规定调整对象的专门条款,居于法律的总则部分,采用外延式定义方法.该条规定缺陷明显,导致本次疫情防控归类"偏"、应对"迟"、出招"软".对《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进行修改,应当坚持正视问题、依法防控和全民参与原则,并采取将修法提到议事议程、牢牢抓住修法良机、传染病分类与防控措施严格对应、选择例示型立法模式.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类、新冠肺炎、法律修改

35

R18(流行病学与防疫)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8VHJ008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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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5

202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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