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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0.01.007

我国民法典应承认诚信缔结的无效婚姻效力并确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时效

引用
在无效婚姻中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阙如,造成了一些错判.在西方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适用拟制的婚姻制度进行此等保护.按照该制度,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要归于无效,但对于诚信的当事人及其子女保留部分效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诚信缔结的重婚,并不置于无效,而是赋予有效婚姻的地位.此举把对诚信的保护推上了新台阶,但留下了只考虑诚信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遗漏考虑诚信违反其他婚姻有效要件的婚姻的缺憾.我国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以上述婚姻诚信保护成果为基础,承认诚信缔结的各种类型的无效婚姻的效力,但须以当事人已长期彼此占有配偶身份为条件.为了避免具有无效原因的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长期不确定,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的安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其子女的生活安定性,应设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1年的诉讼时效.

主观诚信、无效婚姻、拟制婚姻、重婚、诉讼时效

35

DF551(民法)

2020-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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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5

202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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