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0.01.005
非典型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研究 ——以音乐喷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首要是明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但非典型作品即使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权利人于作品登记时该作品仍无法划分至现有作品类型.运用扩大解释等法解释方法可将非典型作品归类至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音乐喷泉等非典型作品归类至现有作品类型时,应在充分考量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价值体系之下通过法解释学对现有作品类型的定义予以修改,保留最本质的特征,从而将其涵盖保护.在保护模式上也应充分尊重立法本意,衡量比较分析其他法系国家立法实践,不轻易发生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非典型作品、立法目的、比较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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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2020-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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