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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6.012

论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

引用
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是宪法监督权.在2018年宪法修改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是对原有宪法监督权的重申和强调.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奠定了审查的基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行使的是判断权,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对审查对象进行理解性解释,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报告、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衡之后作出决断或表决.在充分利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部机构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判断权与决断权之行使,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使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宪定秩序内进行,也促使合宪性审查在宪定秩序内有效开展.

合宪性审查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判断权、决断权

34

DF211(国家法、宪法)

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强宪法实施、教育和监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8JZ036;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7AFX011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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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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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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