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9.06.006
论"类证券化"与"类期货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治理
从非法经营罪角度分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业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两者的刑事治理路径却迥异,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证券和期货采取了不同的定义方式.唯有修正《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方式,方能对"类证券化"互金平台苛以合适的刑事规制,正确揭示其本质危害所在,从而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类证券化、类期货化、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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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2(民法)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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