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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5.006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分析

引用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著作权法领域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分析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则进一步分析该种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在不同生成条件下的权利归属.大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形式上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内容,切合少量创造性的要求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对设计者直接设定生成规则与设计者非直接设定生成规则的生成内容,均应认定设计者为权利主体.此外,当雇佣关系介入时,应当确认人工智能公司为著作权人;委托关系介入时,受托人为著作权人.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权利归属、作者

34

D923.41(中国法律)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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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4

201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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