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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4.008

哈利维的人工智能犯罪观及其启示

引用
哈利维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目的论道德是智能代理成为道德代理的理论基础,也是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哈利维将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分为3种不同模式:一是间接正犯模式,即只对策划犯罪的人以及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归责的模式;二是自然可能的后果责任模式,即对无意通过人工智能实体进行任何攻击而只是深入参与人工智能实体的日常活动的程序员或用户归责的模式;三是直接责任模式,仅因人工智能实体自身原因实施犯罪而直接对之归责的模式.哈利维认为,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与威慑,但可以实现康复和剥夺犯罪能力,绝大多数普通刑罚都可以适用于人工智能实体.哈利维有关人工智能的罪与罚,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意志自由论与道义责任论提出了颠覆性挑战.哈利维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缺乏现行法律基础,其理论研究具有探索性与建设性,对处于起始阶段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犯罪、犯罪主体、归责模式、处罚

34

DF792.3(诉讼法)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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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4

201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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