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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4.004

刑法实践应学会并做好"减法"功课

引用
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个国家,不但犯罪的多寡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如何适用刑法同样也是这个国家的文明标志.当前我国的犯罪情势总体上还十分严重,因此对犯罪进行"加法式"的刑法适用操作依然是一种必要的常态,但这并不否认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相对而言)可做"减法"的操作空间.在刑法的操作实践中,学会并做好"减法"的功课,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内在需要."减法"的路径依赖和应有的技术操作最起码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减法"操作;二是犯罪阻却事由的"减法"操作,努力激活一段时间被司法机关已经遗忘的有关犯罪阻却事由的"僵尸"条款;三是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案件中改变"唯刑观念、先刑观念、重刑观念、以刑为主、重刑轻民"等思想观念,拓开扩展刑法实践中"减法"的操作空间.

刑法实践、"减法"操作、犯罪阻却事由、刑民交叉、行刑衔接

34

DF639(刑法)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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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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