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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2.009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引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需要由刑法予以应对的刑事风险.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方面,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具有更显著的时代特征.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拥有独立的意志以及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但同样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为防止滥用人工智能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需要设立破坏人工智能系统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设定相关的监管人员.这样,当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对智能机器人负有监管义务且没有履行或充分履行该义务的人员就要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

34

DF611(刑法)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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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4

201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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