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9.01.008
适应竞争抗辩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展开
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与“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与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有限原告资格、垄断损害、责任程度、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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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相关司法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ZGFYKT201603
2019-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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