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5.011
彼此独立抑或主附相依: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枉"的基本含义为"不直",引申为"违法曲断",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表意核心在于"枉",其表述形式及表达内容皆引申自"枉"之基本含义.作为犯罪行为的"枉法"内嵌了"受财"的含义."不枉法"出现于"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并形成固定含义之后,其表意局限于法律术语,表达了"受财不枉法"或"不枉法受财"的含义.唐律中"枉法"与"不枉法"皆为律内"赃罪正名",具体所指为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两种量刑情节."不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其表述形式与定罪量刑内容是对"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补充,意图在于强化对"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处罚.随着后世刑律中"六赃"内容与结构的变化,"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加强,形成与"枉法"并列且相对的结构.
《唐律疏议》、枉法、不枉法、六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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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2017年度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唐代的官吏犯赃及其刑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7LZY010.本课题研究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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