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5.005
应寻找民事主体之"法理门槛"——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前之共性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含自然人、胎儿、组织;组织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含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哲学上主客体关系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表现为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关系.法学上主客体关系不仅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而且应达到支配与被支配程度.法律主体以意志为根据,成为法律主体前,以含法律上意志为共性.欠缺行为人以监护人意志为自己意志.胎儿是母亲人身组成部分,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同一时刻只能有单一意志,主体的集合不能成为主体.财产是主体之支配对象,不能成为主体.拟制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名义,附有拟制意志之名称."非法人组织"是行为人化名.通说实际上以法律许可之行为名义为主体根据,意味着主体成为主体前无需共性.
民事主体、法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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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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