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4.009
论理解释的体系与方法
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边界,论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根基和结点.正确适用论理解释首先应当确定其规范内容,即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则应当属于文理解释的范畴.论理解释的适用并不要求穷尽一切方法,而是在多种解释方法存在冲突龃龉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即体系解释优先,历史解释补足,目的解释限缩,旨在保障解释结果符合刑法的规范理性和社会生活的经验逻辑.由于刑法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当论理解释的方法导致解释结论可能超出刑法文本的文义射程时,应当得出否定的结论,不能适用该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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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6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诠释学: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序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CLS2016 D57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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