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4.004
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商标的本质内涵是一种联系并区分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与其各自的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的符号工具,商标权属于私权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广义上的商标权既包含注册商标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与禁用权(狭义上的商标权),也包含一定范围内的未注册商标人所享有的不完整的商标权.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得之于效率功利而失之于公正,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得之于公正而使之于效率功利,混合取得模式存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弊端.应以使用为中心构建新的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模式,此模式包括三种商标权取得方式,分别为兼具注册与使用的取得方式、兼具使用与备案的取得方式以及使用并达到驰名程度的取得方式.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使用取得模式、混合取得模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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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3(民法)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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