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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8.04.003

"商标近似"判断规则的重构

引用
"商标近似"判断应采取客观标准,只需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之间的客观近似性."商标近似"不是商标标识的整体近似,而是构成要素的近似.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与"商标近似"判断无关.商标法实践并不存在"越知名,越近似"的定律.驰名商标的"淡化模式"要求两个标识具有高度近似性;而"混淆模式"下的判断规则与普通商标并不存在差异."商标近似"不是商标"近似度"判断,是定性而不是定量分析."商标近似"是商标确权、授权与侵权程序中判断"混淆可能"的前置要素,是独立要素;商标"近似度"是定量分析,是判断"混淆可能"的重要考量要素."商标近似"也不是"混淆性"近似.现行的"混淆性"近似标准不仅损害商标法的稳定性与预期性,也可能与商标法自身逻辑与实践存在冲突.

商标近似、近似度、混淆近似、驰名商标、客观标准

33

DF523.3(民法)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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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3

201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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