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2.016
论我国燃煤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的法律建构
我国已经进入雾霾等复合型大气污染成为污染主要形态的时代,燃煤污染是复合型大气污染发生的主因之一,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变得日益重要;基于大气污染的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气污染的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价值也已逐渐显现.我国通过数十年的法制建设,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均已构建完成,近年来更是日益完善.但是这两项制度在防控目标、防控机构、利益平衡机制以及监测和科研支持机制上仍有不足.为了进一步变革这一制度,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率,我国有必要采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跨区域污染防治相结合的模式,建立起燃煤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建立综合性防控目标,组建常设管理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利益平衡体制,构建起完善的科研和检测综合支持机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燃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复合型大气污染、燃煤污染、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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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能源革命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5ZDB179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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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