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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8.02.015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

引用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偷换二维码、扫码付款、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33

DF625(刑法)

2017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认定"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7110034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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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3

201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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