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上命下从"之必要限度 ——以《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9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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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8.02.011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上命下从"之必要限度 ——以《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9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引用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上命下从"作为检察官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内心确信等均构成该准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为防止"上命"的滥用,指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且附具理由,以备日后查验,同时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异议权以及对明显违法指令拒绝执行的权利.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作为"上命"的组成部分,亦应规范行使,在《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有规定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和异议表达程序等事项,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防止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察上级的不当干预.

司法责任制、上命下从、检察独立、职务收取权、职务移转权

33

DF83(司法制度)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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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3

201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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